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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化调整房产税政策:首套房暂时免征收房产税

  原标题:上海优化调整房产税政策:首套房暂时免征收房产税     9月16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政策依据相关暂行办法及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制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中原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认为,此次政策出台是“825”房产税相关政策的延续,是正式落地操作及具体解释,内容未超出原政策范围。核心调整为:此前外地人在沪买首套需征房产税,现非沪籍人士与沪籍人士标准一致,新买的家庭首套暂时免征房产税。     不过,同策研究院联席院长强调,政策较之前有两个明显变化。第一、上海对于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购房给予较大的照顾,这部分人原来居住证不满3年也是要先交税的,现在不用交税了,降低了人才的税费负担;第二、政策也鼓励非本地户籍住房改善需求释放,原来的政策只要人均超过60平方米就要征税,现在只要是首套房,不管面积多大,均给予免税。
  1. 两类非沪籍人群享免税优惠     持有上海居住证、在沪工作生活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以及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且在沪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家庭首套住房暂免房产税;新购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若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60平方米,也暂免房产税,人均超60平方米的,仅对新购住房超出部分征税。     2. 居住证不满3年:先征后退     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新购住房先按原规定缴房产税;待居住证满3年且在沪工作生活后,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住房,可申请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的房产税。     3. 已购住房可补享优惠     已购应税住房符合新政免税规定的,购房人可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认定,2025年1月1日后多缴的税款可退还。     1. 哪些非沪籍家庭符合条件?     两类人群:一是持居住证、在沪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二是持居住证满3年且在沪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2. 免税面积如何计算?     首套住房不限面积,直接免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按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60平方米”标准判定,未超标的新购住房免税,超标的仅对新购住房超出部分征税。     3. 已购住房怎么申请减免?     需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报,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认定,2025年1月1日之后多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附: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5〕4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6日     关于《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哪些?     1. 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2.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二、享受税收减免的住房和面积如何计算?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购房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不满3年,如何享受税收减免?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新购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新购的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部分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四、符合条件的已购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如何申请个人住房房产税减免?     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五、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     由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因此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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