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问题提供湖北方案。制定出台《条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是用法律武器保护长江母亲河、改善长江生态环境、造福沿线百姓的重要举措。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要采取“零排放”治理、加强区域协作、推动绿色转型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实行“零排放”,是从源头治理长江船舶污染的有力抓手。此次《条例》在船舶污染治理上明确实行“零排放”制度,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条例》均新增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如规定向水体排放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让执法更有据可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运用系统思维,加强区域协作,是有效防治长江船舶污染的重要保障。长江是世界第三、我国第一大河,干流全长6300余km,自西而东流经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水具有流动性、船舶具有移动性,船舶污染防治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条例》明确坚持长江干支流一体保护,进行全流域治理。《条例》是湖北与重庆、江西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实现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的开篇破题。《条例》设置了“区域协作”专章,明确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同时建立执法协作、应急协作等制度,为全流域协同、全链条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湖北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类型、吨级、航线和应用场景日益丰富。2021年至今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累计5.7亿余度,相当于节省燃油13万余吨、减少碳排放42万余吨。长江干线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洗舱站、LNG加注站、制氢加氢站等绿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时,对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规定。《条例》的施行无疑为航运业绿色转型提供助力。
保护长江,是每个华夏儿女的义务。我们要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持续深化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与绿色智能航运发展,着力巩固深化治理成效,加速绿色低碳转型,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守护一江清水东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何长青(荆门市沙洋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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