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常颖 邓锦涛)收废品本不违法,但倘若明知废品来路不明仍予以收购,那可就触犯法律了!近日,经孝感市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0月22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
“老板,我这有好多废铁要卖,你帮忙收收。”2023年7月某日凌晨,周某接到了一个电话,一名何姓男子向其询问工地扣件的回收价格。没过多久,何某等3人开车拖来了几大袋工地扣件。
“你这些东西从哪儿来的,来路正不正?”在核算数量的过程中,周某感觉情况有些不对劲,便随口问道。
“你懂的,放心收,有你的赚头。”尽管周某察觉到异样,明知这些东西来路不明,但一想到其中的利益,他还是以每个工地扣件1.5元的价格进行收购。
此后,何某等人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在凌晨敲响废品回收站的大门,将工地扣件卖给周某。每次核算好数量后,周某都会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回收款项。
2024年4月17日,民警在侦破何某等人盗窃案时,通过追踪犯罪嫌疑人找到了周某的废品回收站,发现了周某回收赃物的犯罪事实,当场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和周某一并抓捕,并查扣了工地扣件。
承办检察官介绍,该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价值1.4万余元的工地扣件,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今年7月22日,大悟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8月21日,当地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相关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提醒,经营者收购废品时,要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记录,发现物品来路不明,应当拒绝收购。如发现是犯罪所得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