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修订草案严格对照新修改的代表法,对其中具体明确的条款从其规定;对比较原则、概括的条款,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对实践证明可行、普遍适用的代表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9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将讲政治贯穿修订工作全过程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新修改的代表法获表决通过。“要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代表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认真总结实践做法,紧密结合湖北实际,修改好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4月23日,在全省人大学习贯彻代表法视频培训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部署。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成立由常委会法工委、代表工委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组织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修订实施办法,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湖北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胡金国说。
他介绍,在修订过程中,将讲政治贯穿于全过程,强化对代表的政治要求,严格对标新修改的代表法,认真总结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把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立法与普法并重,使修订实施办法的过程成为学习宣传新修改的代表法、规范代表依法履职、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过程。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尽责
修订草案共6章63条,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保障和促进全省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
修订草案拓展和深化 “两个联系” 制度机制。明确可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意愿,确定主题,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聚焦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明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丰富基层民主议事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新增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途径等相关规定。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明确“一府一委两院”、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新增代表联络站等履职平台建设有关内容,明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联络站建设,明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
修订草案明确代表参加活动的有关规定。细化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代表根据选区、工作和居住状况等组成地域代表小组;按照专业和行业特点,组成专业代表小组,新增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相关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增加代表列席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等规定。
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相关制度机制。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办理议案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意见、通报情况。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督办有关规定,明确承办单位加强统筹研究,落实负责人领办制度等要求;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督办。
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应当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物质上便利或者补贴等保障规定。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的相关规定。细化代表履职相关保障,明确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单位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便利条件。明确“一府一委两院”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相关要求。明确加强代表履职宣传的相关内容。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有关规定,增加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完善代表信息变更制度。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司法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