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马玉琼
“每一棵树都是一个生态账户,这片林地恢复植被落实情况不错。”今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近日,巴东法院环资审判庭负责人带队来到一处受损林地开展案后回访,实地查验植被恢复成效。
去年1月至今年3月,当地一家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毁坏林地5.3亩。
生态破坏已经发生,怎样亡羊补牢?
巴东法院环资审判庭负责人介绍,2023年,该院法官梳理同类案件时发现,林业主管部门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后,常有企业不按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此,林业部门有时会选择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然而,林业部门申请执行的“恢复原状”等内容实际不宜由法院来执行,故法院会裁定不准予执行。若林业部门继续申请执行,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导致受损生态环境迟延修复。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巴东法院向巴东县林业局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就如何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出台实施细则,对不宜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主管部门履行催告、代履行等职责,真正实现生态修复的目的。
收到司法建议后,巴东县林业局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具体文件,对催告、代履行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第一时间反馈。
“司法建议发出后,同类案件处理规范了许多。”巴东法院环资审判庭负责人说。
今年,上述企业毁坏林地后,巴东县林业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代履行,责令该企业恢复5.3亩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在巴东县林业局的督促下,该企业在毁坏的林地上补种了塔柏1800株、桃树200株。
如今,这片受损林地已经重披绿装。巴东法院环资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以本案为范例,持续深化“长江司法保护+”实践。一方面强化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让司法裁判成为生态保护的生动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