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黄冈中院在当地一家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护工作站开展巡回审判,70余名企业家代表参与庭审观摩。(湖北日报通讯员 李彩娟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如何加速创新成果从“纸上”到“地上”的过程?
2025年12月,省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护航科技创新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服务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意见》,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方面作出更多细化规定。
从保护科技人员在收益分配上的自主权到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到成果转化各环节责任承担,湖北法院以专业审判守护创新,努力让更多创新成果顺利走出实验室,走向更广阔的应用市场。
专利有效期届满
发明人仍可获取奖励报酬
肖某是一名科技人员,在武汉A研究所工作至2013年退休。工作期间,肖某与另外2人共同完成一项技术成果,2001年8月由A研究所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于次年5月获得授权,专利有效期于2011年8月届满。
2002年2月,A研究所与沈阳一家科技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上述技术成果作为对沈阳公司作价200万元的出资,占沈阳公司注册资本的20%。2003年3月,A研究所以24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沈阳公司的20%股权,给武汉一家科技公司。2005年6月,A研究所将股权无偿划转至武汉公司名下。后来,A研究所与其他两家科研机构整合,相关权利义务由新的B研究所承继。
2003年至2011年期间,B研究所按一定比例,将从沈阳公司获得的分红奖励给发明人肖某等3人。2011年之后,沈阳公司未再向B研究所支付股东分红,B研究所也未向肖某等发明人发放奖励报酬。
2022年,沈阳公司进行清算。武汉公司按20%股权比例分得310余万元,并向B研究所申请对肖某等专利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B研究所回复称,处置对外投资股权形成的现金,不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且2003年至2011年间已对该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进行有效兑现,不应再予以奖励。
为此,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B研究所和武汉公司支付发明奖励265万余元等费用。B研究所辩称,涉案专利已于2011年有效期届满终止失效,不应再予以奖励。
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专利有效期届满,肖某还能否主张奖励报酬、以专利作价投资所获股权清算款能否用于支付发明人奖励报酬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授予专利权目的是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而不是给已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获取经济收益设置时限。对于仍有经济技术价值的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后便剥夺发明人主张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权利,是对发明人权益的损害。
从专利技术方案价值延续性角度分析,专利虽有一定的有效期,但专利所承载技术成果的价值并不会随着有效期的届满而立即消失。发明人发明的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获取收益的基础,发明人理应从这些延续的价值中获得相应的回报。本案中,武汉公司获得的股权清算款实质仍属于涉案专利成果转化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实质掌握股权清算款的B研究所向肖某支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265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除非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另有约定或规定,否则即应根据其推广应用范围和取得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而非必须根据发明创造专利有效期来决定应否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
同理,即使在发明人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或者退休后,原发明人仍有权要求原单位继续支付奖励报酬。
“希望本案判决能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指引作用,更大限度维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合法权益,让我省创新动力源更澎湃。”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明确标的物返还顺序
打破“未果”技术转让僵局
技术转让合作半途终止,如何最大化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2023年3月,同某公司与创某公司、施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创某公司、施某公司向同某公司转让某药品的生产技术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权益,并在同某公司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前由同某公司委托施某公司继续生产该型药品。
2023年4月,创某公司将涉案药品申报相关资料发送给同某公司。2023年4月至7月间,同某公司向创某公司支付技术转让款2970万元。2023年8月,同某公司取得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证。2023年10月,同某公司向施某公司发函要求施某公司办理MAH变更。施某公司回函要求同某公司支付500万元MAH变更技术服务费后,再配合完成MAH权益变更事宜。
因MAH变更技术服务费负担、委托加工生产内容发生争议,同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由创某公司、施某公司返还技术合同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创某公司和施某公司则反诉请求判令同某公司支付MAH权益变更相关费用、销售利润损失并负担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药品MAH权益变更及委托加工生产均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义务的履行效果有赖于双方的高度信赖与友好合作,通过强制措施迫使一方履行义务难以达到预期的履行效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等协议文件,在同某公司返还药品注册申请表、删除药品申报资料并书面承诺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相关技术信息后,创某公司、施某公司向同某公司返还技术转让款297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同某公司遵照一审判决,向创某公司和施某公司返还了药品注册申请表、删除了其持有的药品申报资料,并书面承诺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生产药品,创某公司、施某公司随即向同某公司退还了技术转让款2970万元,双方争议自行化解完毕。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专业技术性强、风险高等特点,高度依赖双方的协作配合。”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双方之间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才能让当事双方从合同履行僵局中得以脱身。
此外,本案核心价值物为技术成果,如转让方已向受让方交付技术资料,简单判令双方互相返还依合同取得的财产,仍可能导致转让方的技术被受让方使用或者外泄给他人。
从确保判决顺利执行、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法院判决要求受让方先行返还取得的技术资料,并书面承诺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相关技术信息,再由转让方返还技术转让费,消除了双方的猜忌和顾虑,推动了双方依判决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17693件,结案率94%。案件包含全类别知识产权案件,覆盖了机械、化工、电子、计算机、建筑、环境工程等主要技术领域,更多纠纷当事人选择在湖北提起诉讼,展现出湖北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吸引力和能力。
“我们将继续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促进高质量发展主题,不断打造更多精品案例,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科技创新,助力湖北新质生产力发展。”省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