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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严幸、夏海燕)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还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2025年11月26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汪某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尚在执行中,其最终要服刑四年十个月,缴纳罚金一万七千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商请公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汪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承办检察官注意到,此时汪某正在服刑,且事发已逾两年,部分证据取证较为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制发侦查提纲,针对资金流、轨迹流、关键证人证言细节等问题靶向性引导侦查。

经查,2023年1月21日凌晨,曾某联系汪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微信向汪某转账1600元毒资。后汪某以1600元的价格从周某处购得0.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汪某从上述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给曾某。

2025年7月,汪某被警方从监狱解回。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汪某如实交代了其在“代购”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的过程,但声称自己并未从中牟利,怎么就成了贩毒?

对此,检察官表示,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属于变相加价。

“汪某虽原价买卖毒品,但从中私自截取部分毒品,实质上是变相加价,汪某在代购过程中通过变相加价的方式牟利,意味着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转卖环节,涉嫌构成毒品贩卖。”检察官介绍。

“原以为‘躲’在监狱里,有些贩毒的事就不会再被追究了。”汪某悔不当初。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汪某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0月29日,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以为“帮人代购”毒品只是顺手人情,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一时侥幸,换来的是牢狱之灾与家庭破碎。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更别沦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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