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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投资租赁要注意,小事不慎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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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姗姗)自称是中介的小魏(化名)说商铺周边无某品牌小吃店,孙先生(化名)听到后爽快地与房东签下租房合同,预备开店。没想到刚交完租房定金,孙先生便在附近看到了同品牌小吃店。小吃店能不能开?商铺能不能退租?定金能不能要回?一连串问题让孙先生犯了难……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孙先生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租房中介小魏,手上有一处临街商铺,询问孙先生是否有租赁意向。因正在寻找合适的商铺经营某连锁品牌小吃店,孙先生便向对方询问商铺附近是否有同品牌小吃店,对方表示“绝对没有”。由于该商铺地理位置优越,孙先生担心被他人抢先租赁,未亲自到商铺周边实地核查,便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东支付了定金10000元。

事后,准备装修的孙先生前往商铺查看,却发现距离商铺不到100米的巷子里就有一家正在营业的同品牌小吃店。经与品牌总部核实,公司为保障经营者利益,在区域内设有严格的商圈保护政策,原则上不再批准短距离内开设第二家门店。因此,孙先生无法取得加盟资格,开店的愿望彻底落空。

孙先生立即联系房东,希望能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房东表示自己只负责出租商铺,对小吃店的商业政策及周边业态并不知情,也没有人向自己说明过孙先生对租房周边情况的要求。二人致电小魏,却再也联系不上他。房东考虑到孙先生的难处,表示愿意与孙先生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定金。

一段时间后,孙先生得知房东已将商铺另行出租,但自己仍未收到房东承诺的退款,遂将房东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调解

经汉阳法院调查,本案中,孙先生作为经营投资者,在选择经营地点时未尽到实地考察义务,是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虽然小魏的介绍可能有不实成分,但孙先生仅凭小魏口头保证就做出租赁决定,未对涉及自身经营利益的事项进行核实,暴露出其在投资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房东出租房屋收取定金并无过错,且无证据表明其事先知晓小吃店品牌保护政策,亦无法证明其存在隐瞒、欺诈行为。

鉴于原、被告在诉讼前已有过解除合同的约定,房东曾承诺会向孙先生退还部分款项,且如今小魏失联,双方均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法官遂以调解破题,一方面向孙先生说明其自身存在考察不到位的问题,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与房东沟通,希望其能综合考虑案涉店铺已另行出租及孙先生创业不顺等情况,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之前答应的金额,实际履行、化解矛盾。

最终,孙先生自愿撤回起诉,房东向孙先生退还定金5000元。同时,法官还提示孙先生,如有证据证明小魏在介绍房源时确有欺瞒行为,还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租赁商铺用于特定经营目的,承租人应当秉持审慎态度,前往实地调查,在对商铺选址、周边环境、行业竞争、品牌政策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后再签约。如涉及品牌加盟、证照办理等特殊要求,法官建议承租人可在合同中明确将“能否成功办理特定营业执照”或“符合品牌方选址要求”等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写入条款,以便在情况不符时能依法有据地解除合同,减少损失。

此外,无论是商业租赁还是住房租赁,如需中介服务,应寻找有相应资质的正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充分了解房产信息并如实对外披露,如因提供不实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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