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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锻炼遭流浪狗突袭,公园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通讯员 梁军

夜间在公园锻炼,却被突然窜出的流浪狗咬伤,责任在谁?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开放性公园“流浪狗咬人索赔”案,法院认定公园管理方已尽合理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枣阳法院

2024年6月10日晚9时30分,市民习女士在居住地附近某公园锻炼身体时,在前往公厕途中被一黑色流浪狗咬伤双上肢。习女士家人闻讯,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累计支付医疗费7240.04元(医保报销后)、疫苗费1288元。

因无法找到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习女士遂要求某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协商未果后,习女士一纸诉状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疫苗费、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63元。

法庭上,习女士认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及时驱赶流浪动物、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园则辩称,该公园为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已在各主要区域设置“请远离流浪狗”等安全警示标识,并安装了监控设备、安排了巡逻人员,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涉事时间段已超出日常人员值守时段,损害结果系因无法预见的第三方动物行为造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在开放环境活动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依据我国民法典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限定于“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公园方已通过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安防设施及组织巡逻等行为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事件发生时间不在日常人力高效管控区间,无法苛求管理方实施全天候无死角防范。故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孙延学指出,随着枣阳市及全国各地大型开放式公园不断增多,其开放特性也伴随着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多等现实问题。该判决不仅警示公园管理单位需持续排查风险、加强动态防护,最大限度确保公众游园安全,同时也呼吁市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尤其在夜间、清晨等人员较少时段,应主动远离流浪动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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