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通讯员 蒋艳华 李晶杰 实习生 郭元婷 温宝
一张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一场物归原主的暖心戏码,背后掩盖的究竟是罪还是错?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绝对不起诉案件中,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精准追责,确保“罚当其错”。
7月28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5年1月16日,陈某因家中急需用钱,来到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便匆忙离开,不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待陈某折返寻找时,遇见了在ATM机旁手持其银行卡的刘某。刘某当即归还了银行卡。然而,当陈某查询账户时,却发现银行卡内的2000元不翼而飞。陈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陈某卡内的2000元正是刘某非法取走的。
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对其使用陈某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款200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究竟能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承办检察官结合各地典型案例、判例,认为本案的性质并非“盗窃”,而是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刘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所得金额应为5000元以上。
“刘某取走2000元的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且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检委会会议讨论,检察机关对刘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介绍。
刘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冒取他人存款的行为仍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谷城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刘某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日前,谷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承办检察官提醒,拾到他人财物请立即归还或报警,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守法是底线,诚信是美德,勿让“小恶”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