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杨千姿、杨兰、张强)醉酒者被送回小区后意外身亡,同饮者需要担责吗?近日,青山法院做出了一起案例示范判决。
2025年3月的一个下午,退休在家的朱先生邀老同学龚某小聚。龚某约来李某和郭某,四人到某饭店吃饭并共同饮酒。
新老朋友齐聚一堂,气氛热烈,四人喝完两瓶高度白酒后散伙离场。李某顺路将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随后离开。未曾想朱先生独自上楼回家时,意外摔倒,后脑勺着地昏迷不醒。经路人报警,朱先生被送至医院抢救。几日后,朱先生在ICU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6月19日,朱先生的妻儿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龚某三人未对朱先生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由,要求龚某三人赔偿医疗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全部损失的50%(即45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龚某三人对朱先生的不幸离世也十分震惊和痛惜,但三人认为,酒后散场时,家住朱先生小区隔壁的李某已顺路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尽到了酒后照顾的义务,并非对其不管不问。因此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朱先生的离世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三人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于龚某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需担责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细致考量案件细节,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引导双方查询相关案例,就责任划分建立合理预期。对于朱先生妻儿的诉请,法官释明,朱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龚某等自愿共同饮酒,系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具有预见能力。酒后,龚某三人也并未任由朱先生独自离开,而是由顺路的李某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注意义务,朱先生妻儿要求龚某三人赔偿全部损失的50%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明显加重了龚某三人法律责任。
针对龚某三人对被起诉索赔的不理解,法官也耐心解释说明,李某虽将朱先生送到了小区门口,但由于朱先生处于醉酒状态,龚某三人未将朱先生安全护送至家中或者联系其家属,不能视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现有查明的相关事实,三人仍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现三人有补偿意愿,通过调解与朱先生妻儿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较通过诉讼划分责任后再进行赔偿,不仅可以避免加剧双方对立,减轻诉累,也能帮助双方尽快走出伤痛,重归正常生活。
在法官的多轮调解下,6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由龚某、李某、郭某三人共同补偿朱先生家属10万元, 朱先生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正常的聚会饮酒,共同饮酒人没有过度劝酒、灌酒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如果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后未采取联系家人、送医或安排合适的场所休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李某虽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朱先生处于醉酒状态,龚某等三人未将朱先生安全护送至家中或者联系其家属,不能视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