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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明确八类禁止性行为清单,在英烈纪念设施摆摊设点、使用大功率音响等被禁止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际凯 通讯员 包晓霁 胡曦元 程凯 实习生 李芷依

“明确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开展破坏庄严、肃穆、清净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活动;未经同意,禁止从事展览、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让庄严肃穆的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得以维持应有的宁静与神圣。”

3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介绍相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付正中介绍,针对近年来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

据介绍,条例针对上位法“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依法明确八类禁止性行为清单。同时,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强化法律威慑力。

针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难点,条例明确零散烈士墓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对不可移动文物、已有保护管理单位并发挥独特纪念教育功能、遗属有意愿有能力自行保护管理等情形可以实施就地保护。“此项规定将遗属实际保护能力纳入考量,既强化了集中保护管理的规范性,又尊重历史遗存现状和遗属意愿,彰显立法温情。同时,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和数字化管理,推进精准动态跟踪保护。”付正中说,条例首次在全国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明确对本条例施行后牺牲并被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让烈属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尊崇。此外,条例还明确将烈士陵园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英烈讲解员纳入文物博物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打通英烈讲解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支持英烈讲解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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