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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已婚),被判赔偿一女子10000元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3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一女子被动成为“第三者”后,起诉已婚男子要求赔偿,获法院判决支持。

被告陈某(男)隐瞒已婚身份,通过社交软件与原告张某(女)相识相恋。两个月后双方约定见面,并在酒店发生性关系。

后张某怀疑陈某已婚,多次向其询问实情,陈某坚决否认。张某求助警察后,陈某才迫不得已承认已婚已育。

张某认为陈某隐瞒已婚已育的重要事实,造成其无端成为第三者并致社会声誉受损,是对其人格权、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石首法院,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张某进行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某的行为导致张某错误判断双方关系并付出了感情,使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第三者,侵犯了张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陈某的隐瞒行为对张某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陈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石首法院判决陈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妇女的性自主权应当重视,被告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原告进行交往,并发生性关系,被告的欺骗行为导致原告错误判断而与之恋爱交往,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双方不正当交往并发生性行为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另外,被告隐瞒其已婚事实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办案法官介绍,通过制裁欺骗感情的行为,保护了女性的情感权益和性自主权,彰显了司法公正。本案不仅是对女性个体的保护,更是对婚恋价值观的引导,也提醒大家在网络交友时要慎之又慎,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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